詹成付在《中国社会组织》发表署名文章:自觉保持和增强我国慈善事业的人民属性
自觉保持和增强我国慈善事业的人民属性
文丨詹成付
我国慈善事业的人民属性,基本内涵和要义主要体现在我国慈善事业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过程由人民广泛参与和广泛监督等多方面。我国慈善事业的人民属性,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宗旨在慈善领域的本质体现,是慈善法的实践要求,也是我国慈善工作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新征程上,我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更加自觉地保持和增强我国慈善事业的人民属性。
我国慈善事业的人民属性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在慈善领域的本质体现。众所周知,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 16 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根本力量。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建立起来的先进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是历史进步的真正动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同上,第 550 页)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唯一选择就是为人民群众做好事,为人民群众幸福生活拼搏、奉献、服务。”(《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第 67 页)家事国事天下事,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是头等大事,是“国之大者”,“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第 59页)。如果脱离人民、忘记人民、背叛人民,我们党就会变质变味、就会丧失执政地位、就会一事无成。只有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包括慈善事业在内的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方能不负时代、不负人民,方能使我们党及其领导的各项事业永远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作为我们党领导并不断发展壮大的一项重要事业,慈善事业具有人民属性、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守人民属性是必然的。
我国慈善事业的人民属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宗旨在慈善领域的本质体现。我们国家的名称和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第 142 页)“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身居多高的职位,都必须牢记我们的共和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奋斗。”(同上,第 141页)慈善事业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专门立法规范、各级政府具体扶持管理、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重要事业,具有人民属性、在发展过程中要坚守人民属性也是必然的。
我国慈善事业的人民属性是慈善法的实践要求。慈善法是规范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管理慈善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人民属性十分鲜明,坚持和不断增进人民属性是慈善法的实践要求。一方面,在慈善法里,把人民当主体、发展慈善事业依靠人民的导向十分鲜明。无论是慈善募捐、慈善捐赠,还是慈善信托、慈善服务;无论是正常慈善活动,还是应急慈善活动;无论是组织化程度较高的慈善活动,还是草根慈善活动,所有慈善活动的力量源泉都来自人民。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慈善事业越来越多的参与,是我国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在慈善法里,把人民当目的、发展慈善事业为了人民的导向十分鲜明。无论是扶贫、济困,还是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无论是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还是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慈善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服务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都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都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彰显着社会的良心、坚守着道德的底线、体现着文明的传承。再一方面,在慈善法里,把人民当尺度、发展慈善事业的成效由人民评判的导向十分明显。慈善法不仅对慈善领域的信息公开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还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都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我国慈善事业的人民属性是慈善实践活动中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近年来,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等慈善活动参与者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医助学、生态保护、灾害救助等多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脱贫攻坚期间,全国慈善组织每年用于扶贫济困的支出超过 500 亿元,有力支持了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与此相对照的是,近年来一些慈善行为由于背离或侵蚀了人民属性,侵害了慈善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人民群众唾弃,广受社会诟病。比如,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大病患儿家长急于筹钱治病等心理,把金融诈骗手段引入慈善领域,以“捐赠返现”“捐赠返利”“公益理财”等方式进行诈骗;有的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向项目合作方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有的慈善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借开展项目或选择执行机构,或采购服务和物资,或设立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便利条件,收受贿赂或者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告诉我们,慈善事业和慈善实践坚持人民属性,人民群众就高兴、就满意;反之,背离或侵蚀人民属性,人民群众就不高兴、就不满意。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慈善工作面临的宏观环境和内在条件也在发生变化,过去有饭吃、有学上、有房住是基本需求,现在人民群众有收入稳定提升、优质医疗服务、教育公平、住房改善、优美环境和洁净空气等更多层次的需求。面对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新征程,面对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这个中心任务,面对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新期待,我们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自觉保持和增强我国慈善事业的人民属性,让闪耀着人性光辉的慈善事业大步跟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步伐,并在全局中发挥更多更好作用。
第一,进一步树牢发展慈善事业一切依靠人民的理念,凝聚起新征程上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任何一项伟大事业要成功,都必须从人民中找到根基,从人民中集聚力量,由人民共同来完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第 108—110 页)要大力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知识,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倡导人人能慈善、人人可慈善,形成全民支持慈善事业、全民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生动局面。要依法组织各类慈善捐赠活动,与时俱进地开发多种慈善项目,不断拓展慈善事业发展新领域,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要支持发展慈善信托,积极探索以不动产、股权等非货币形式设立慈善信托,拓宽财富向慈善领域流通的渠道。要大力发展慈善志愿服务,推进慈善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创新基层慈善模式,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为人民群众就近就便参与慈善活动提供条件。要适应互联网给人类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带来的深刻变化,在慈善领域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广大群众参与网络慈善提供条件。要落实慈善法的相关规定,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要管好用好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为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提供服务。要尽快落实慈善法规定的国家对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方面的帮助扶持政策,推动慈善事业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助力慈善积极性竞相迸发、慈善资源竞相涌流。要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善于从广大基层群众的慈善实践中总结提炼经验,不断把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固定为法律法规,引领和指导慈善实践向纵深发展。
第二,进一步树牢发展慈善事业一切为了人民的理念,助力新征程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9 版, 第 24—25 页)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超大规模的人口,既能够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超大规模市场,也带来一系列难题和挑战。光是解决十四亿多人的吃饭问题,就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还有就业、分配、教育、住房、养老、托幼等问题,哪一项解决起来都不容易,哪一项涉及的人群都是天文数字。慈善事业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助力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要发挥慈善制度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调节不足,形成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助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助力解决好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民生问题。要不断提高慈善财产募集能力、慈善财产保值增值能力、慈善项目运作执行能力,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必要原则,实现慈善受益人受益程度最大化。要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慈善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监督,坚决同一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行为作斗争,确保慈善受益人受益。要紧盯经济社会发生的变化,不断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推出更多更好的慈善项目,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第三,进一步树牢发展慈善事业一切由人民评判的理念,夯实新征程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群众基础。以什么为标准、用什么来衡量,实质上是一个对谁负责、让谁满意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活过得好不好,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第 139 页)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必须坚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要从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托育、养老、住房等方面面临的难题入手,聚焦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加强调查研究,找到慈善力量发挥作用的着力点、结合点、增长点,配合政府推进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协同做好教育、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慈善实践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虚心听取群众特别是慈善受益人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群众最不满意的方面改起,从大多数群众希望做的事项做起,不断提高群众对慈善工作的满意度。大力推行阳光慈善、透明慈善,推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方便公众更充分了解慈善领域的各项信息。要在做好公开募捐信息公开的同时,推动开展定向募捐的慈善组织及时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监督。要及时排查慈善领域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坚决防范突破社会心理和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要畅通举报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要依法查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总之,无论形势、任务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历史阶段,我国慈善事业的人民属性不仅不能变、不应变,而且要与时俱进地保持和增强。只有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效由人民评判,我国的慈善事业才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参与,才会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理事长)